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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識教育中心

教育部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告

 

承辦單位: 通識教育中心 承辦人: 沈仲銘
密等:   速別: 最速件
聯絡人: 江佳穎 聯絡電話: (02)77366221
電子信箱:   傳真電話: (02)23976919
來文日期: 105-01-08 來(發)文文號: 臺教師(一)字第1040185086號
來(發)文機關: 教育部
主旨: 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奉總統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31號令公布,請查照轉知。
說明: 一、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30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26期,請至總統府網站(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)之「公報與法令」項下查閱瀏覽。
三、本案修正第一條、第二條、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;並增訂第五條之一、第十四條之一、第十五條之一、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一,其中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,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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