客家委員會來函 有關「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」及「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」相關說明
| 主 |
旨: |
檢送本會「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」及「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」各一份,請公告周知並轉知所屬(轄)相關機關(構)、學校、人員,鼓勵踴躍申請109年度獎勵事宜,請查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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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說 |
明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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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本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之學校,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,依據「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」訂頒「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」;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,依據「客家基本法」第9條規定訂頒「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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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109年度旨揭2項實施計畫申請期限為109年12月31日止(以郵戳為憑),逾期不受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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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請鼓勵相關單位、人員踴躍申請,收件地址:(24220)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,信封上請註明:申請「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」或「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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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正本: |
教育部、各縣市政府、各縣市政府客家專責行政機關、全國大學校院暨專科學校 |